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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 10:49: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社康中心全年会陆续收到基本公共卫生补助,基本药物补助,防疫补助等各项医疗补助,在做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所有补助收入可否计入免税收入中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