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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 11:4:4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位于成都市的正在进行土增清算的2016年5月1日后的新项目,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法计算,增值税申报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对应的土地价款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 鉴于目前没有明文规定,针对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的增值税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土地成本,销售收入是否应该做对应的调整,如有调整,总局是否有合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