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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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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 11:7:2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请问:如果有其他开发项目,但其他开发项目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竣备,则这种情况是否不算作“正在开发及中标的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公告》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退税的时间规定为所有开发项目清算后,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如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申请退税。其他开发项目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竣备,是否已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表述不清。请对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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