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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 11:10: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司承接PPP项目,包括八条道路、图书馆、博物馆、市民广场。之后成立项目公司,并在当地税务局备案。在政府支付可用性付费时,本地区税务局认为我司收到的政府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免征增值税,我司认为是政府公开招标,是一种购买商品、劳务、服务等市场平等的购买行为,请问项目公司是应税还是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如不属于文件规定情形的,企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