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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上开了全年的房租发票,但是是按月收房租,这个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应该以实际收到的月份按月计算?而不是一次性按发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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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 10:13: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上开了全年的房租发票,但是是按月收房租,这个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应该以实际收到的月份按月计算?而不是一次性按发票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第三条规定:“……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六条规定:“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目前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暂不支持网上代开发票,需前往办税服务厅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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