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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使用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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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 10:35:3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请问:2019年购进的设备未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020年度对2019年度新购进的设备是否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办法?是追溯到19年调整,还是直接在20年调整?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未选择实行加速折旧政策,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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