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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购买中介服务,现因项目中止需支付服务商违约金。支付的违约金是否需凭发票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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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 10:53:1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问题所述情况,若是合同项目已执行,因某些原因造成项目中止的,服务商收取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若是合同未执行,尚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取得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若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若是合同项目已执行,因某些原因造成项目中止的,服务商收取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以服务商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若是合同未执行,尚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取得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服务商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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