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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一期尾盘销售单位成本和二期开发成本凭证资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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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 11:10:4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现在遇到两个疑惑,烦请解答:一是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豫地税函【2007】16号第二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 算时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 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核 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该条款现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文件废止,请问2020年的清算中对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问题,有没有出台最新规定?我公司现在该按照哪个文件规定执行?二是国家税务总局【2009】91号文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发布后,豫地税函〔2009〕188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部分条款已经被2019年第3号废止,请问河南省有没有出台关于清算管理规程方面的最新文件?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上述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 

    三、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3.13.4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三、政策依据】……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全文;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全文……1.3.13.2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三、政策依据】……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全文……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问题仍参考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豫地税函〔2009〕188号部分条款废止目前仍参考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目前河南省尚未出台关于清算管理规程方面的最新文件。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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