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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账款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计提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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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 11:28:5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房地产企业当年度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预收账款(预售收入),  能否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计提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预售收入必须符合31号文的规定,方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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