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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转让一处外购的拥有多个房间和权属证书的办公楼时,如何填报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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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 11:33:1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

1.甲公司在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时,“项目名称”栏填报乙公司取得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所确定的“项目名称”,是否正确?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 所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填表说明中第二条第(二)款中“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的各主要项目内容,应根据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作为填报对象。纳税人如果同时转让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的,应分别填报。”,甲公司整体转让一处办公楼a,按照转让全部312套房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合计金额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其理由是什么?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中附表填表说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中项目名称是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中项目名称需填写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全称。

    申报表三中纳税人为甲公司,项目名称不应填报乙公司取得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应按甲公司房产证或不动产证上信息进行填报。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 所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填表说明中第二条第(二)款中“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的各主要项目内容,应根据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作为填报对象。纳税人如果同时转让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的,应分别填报。

    甲公司同时转让两个以上房地产,应分别申报,分别计算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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