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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股权激励中,还在限售期时的股票发生了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和分红的行为,在股票解禁后该如何计算个税呢?按财税[2012]85号之规定,股息红利是按2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这部分就已经纳税,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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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 14:32:2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请问实施股权激励中,还在限售期时的股票发生了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和分红的行为,在股票解禁后该如何计算个税呢?按财税[2012]85号之规定,股息红利是按2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这部分就已经纳税,那么股票解禁日收盘价是否需要复权计算?如果按复权计算是否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一、关于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的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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