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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 14:37: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关于简易征收前购置的固定资产进项(与简易征收涉税有关收入的固定资产)是否应该将其进项全额转出?前提该固定资产购于办理简易征收3、4年前。我有看财税2016 36号文,第27条,是有说相关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但是我理解的是办理简易征收后购置的固定资产才按此条例实施,而不是追随之源头最开始只要与简易征收相关的固定资产,不然纳税人并没有实质享受到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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