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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取得的非盈利单位的款项,要不要缴纳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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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 14:55: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们是一家私人企业承包了一县城事业单位全县城的环卫工作,主要合作内容是日常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服务和垃圾收集、压缩、转运一体化服务;问题一:我们取得的非盈利单位的款项,要不要缴纳增税?问题二:如果取得得非盈利单位收入免征增值税,那我们单位购买的雨衣、帽子、车辆保险等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问题三:若进项税额免税期间不能抵扣,那过了免税期后能不能结转以后抵扣呢?问题四:进项税额认证后,假如一直没有销项税额,这个进项税额能抵扣能结转多少年?以上是我的问题,比较着急想知道答案,谢谢尽快给与答复,谢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不属于上述情形,企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属于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的,免征增值税,该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正常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对留抵税额的留抵时间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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