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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 16:59:5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文第四条规定: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请问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因更换会计错过申请期限,12月份可以申请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吗?缴过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可以申请退吗?
纳税人享受皖财税法【2020】287号规定的优惠,应申请减免税核准,税务机关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享受困难减免。
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款,如已经缴纳入库,可以申请退(抵) 已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