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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 17:6: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甲公司的A客户承接了国家重大专项(民口)课题,文件规定,由该客户为牵头单位,A客户找到甲公司共同参与该项目的研发,在研发过程中,甲公司有提供测试报告和部分样品给A客户。项目研发成功后,政府将补助拨付给A客户,A客户再将补助款付给各参与单位,且A客户不要发票,请问,甲公司收到A客户转付的补助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贵企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