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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 17:7:2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财税〔2007〕162号规定: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