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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负责县城污水处理厂,但目前所接受的污水即有生活污水又有工业区污水,请问环保税应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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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 17:16:1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负责县城污水处理厂,但目前所接受的污水即有生活污水又有工业区污水,请问环保税应如何缴纳?
您上次给的回复没有正面回答问题,如果有此类情况应全额缴纳还是按照水量减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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