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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有关设备、器具500万以下所得税一次性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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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 17:19:2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单位于2020年12月1日购入一台设备,根据国税2018年46号公告第二条,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扣除,假设设备投入使用日期为2020年12月,能否与次月(2021年1月)所在年度2021年进行一次性扣除,如果可以的话,假设设备购入闲置5年不使用,能否在2026年(投入使用次月所属年份)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一)明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三是明确购进时点的确定原则。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需要依据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购进时点,但考虑到分期付款可能会分批开具发票,赊销方式会在销售方取得货款后才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况,公告对这两种情况进行了例外规定,以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购进时点。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购进时点。
 (二)明确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公告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比如,某企业于2018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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