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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 17:32:1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所便函[2010]5号)(以下简称“解读稿”),对征税限售股的范围进行了更详细的判定,“......此次明确要征税的限售股主要是针对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获得的送转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
根据以上文件理解,自然人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取得的股票不属于财税[2010]70号中对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限售股范围,因此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以下简称“财税61号文”)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等文件精神,个人取得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不属于其他限售股。对个人转让定向增发股票所得,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