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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差旅费人员的界定,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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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 17:35:1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想请问下:关于差旅费人员的界定,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

前者,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其中本单位是只限定在劳动合同上表明的公司主体,还是可以比这个范围大,比如某个集团内部的区域公司,区域公司又有很多子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是与其中一个子公司签订的,这个本单位是否可以适用于区域公司内部的其他子公司,以及是否可以适用于集团内部的其他区域公司,还是说只能是签订合同的唯一公司主体?望回复,谢谢。


    税务文件未对差旅费人员范围做具体界定,以个人所得税为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文件中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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