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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 17:41:3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规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因此,在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图书,免征增值税。若不享受免税政策,销售图书税率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