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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 10:1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所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仅指在社保机构办理缴纳的保险?企业为职工在中国人寿或中国平安等保险机构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属于该文中提及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范畴?可否按照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9〕27号文件是对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比例作出规定。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