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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公司从农业公司购进农业公司自产的农产品,农业公司开具了3%的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请问该餐饮公司取得的上述发票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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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 10:20: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餐饮公司从农业公司购进农业公司自产的农产品,农业公司开具了3%的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请问该餐饮公司取得的上述发票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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