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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 10:54:1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合伙企业合伙人为个人A某,单位给合伙人A某申报生产经营所得税,但是A某还在别的公司C公司任职,由C公司给他申报工资薪金,减除费用6万已经在申报工资薪金是扣除,我公司给A某申报经营所得税是还可以扣除减除费用6万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