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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 11:2: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9号)第三条规定,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厦门税务局认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请问湖北省税务局认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还是金融商品转让?
经转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在“新三板”挂牌的股票,具有等分化、可交易、公允定价等特点,属于有价证券。企业转让“新三板”挂牌的股票,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