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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学校将闲置的校区房产租赁给企业办学使用,租金是否缴纳房产税?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条)中关于教育房产免征房产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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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 11:2: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公立学校将闲置的校区房产租赁给企业办学使用,租金是否缴纳房产税?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条)中关于教育房产免征房产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规定:“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税收政策: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内财税〔2019〕113号:“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授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公立学校将闲置的校区房产租赁给企业办学使用,取得租金应缴纳房产税。若符合上述政策,可享受免征房产税政策,如销售额不符合规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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