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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对于营改增之后的“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的贷款服务范围,是否按照现金折旧金额为基数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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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 11:11:3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公司与供应商在款项结算中,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汇票结算款项,由于供应商急需现金,我公司按贷款利率提前支付现金给供应商,供应商也认可我公司的现金折扣方案,所得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请问此类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对于营改增之后的“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的贷款服务范围,是否按照现金折旧金额为基数缴纳增值税。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销售方应按实际业务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予购买方的现金折扣,购买方可以按照贷款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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