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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 11:12:3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生产企业A投资100%控股B生产企业,B生产企业投资100%控股C生企业。为了经营管理实现统一标准化、规范化,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经董事会通过,B企业吸收合并C企业,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在吸收合并过程中,不涉及股份支付,也不涉及股权转让,也不涉及第三方公司。(双方并帐)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定义“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在合并过程中,不符合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定义,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请问对于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予以明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