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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 11:16:2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关于社会保险费划转过渡期内票证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税社便函〔2019〕3号)规定:
二、城乡居民缴费人通过税务微信、自助终端、银行柜台、银行APP等电子方式缴费的,以划款凭证或留存的电子缴费记录作为缴费凭证。需要开具《个人缴费证明》的,可在费款入库后到税务机关换开。到税务大厅窗口申报缴费的可现场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