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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4 9:50:3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分公司注册在汕头市,并取得单独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增值税独立核算并单独申报,企业所得税所属总分机构汇总申报,购置的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在分公司,总公司注册在厦门市,主营业务均为货运车辆出租,总公司为了集中资源统一管理,现由总公司与客户签署车辆租赁合同并开发票收款,分公司需要开票给总公司,才能保持增值税链条完整性,是否可行?地方税局提到分公司财产属于总公司,不能分公司出租给总公司,不能开票,造成总公司开票给客户,分公司留抵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影响业务经营。
按照您的描述,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对外签订合同资格,因此不会出现您所说的分公司跟总公司签订出租车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