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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请问这5000万的成本可否在土地增值税申报的时候作为扣除项目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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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4 10:22:4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是设立在合肥的房开子公司,现名下有一个房产项目,政府要求在建房土地之外的四周修建道路【也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承诺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请问这5000万的成本可否在土地增值税申报的时候作为扣除项目进行税前扣除?

我司针对同样的问题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如果土地出让协议中明确审批的项目规划外承建设施为土地出让时的附加条款,则审批的项目规划外承建设施的成本允许扣除。

请问安徽省税务局针对这种情形有何规定,应该如何处理?请帮忙回答,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项。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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