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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4 10:27:4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后,即可为员工办理参保。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因此,个体工商户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以上新登记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由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按照实名办税的原则,携带法人身份证原件即可。 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参保增员手续,用人单位可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自行办理,或持申办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参保手续。用人单位为其员工(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办理社保增员手续时,税务机关以人社局部门推送的就业登记备案信息为准,若未办理就业登记的,需先通过厦门市人社局人力资源网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社保增员。 初次使用电子税务局需要先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页面右上角点“登录”,再点“企业登录-在线注册”,注册成功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社保业务-单位社保-单位人员增员申报”即可办理增员。如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员,需提供如下资料:1、《社会保险参保申报表》2份 2、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原件(个体工商户无公章需报送,原件核验退回,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