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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只填写对方单位的单位名称和税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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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4 10:35:4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填写对方单位的单位名称和税号就可以。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又要求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填写项目齐全。请予以明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方单位的地址电话和开户行信息,是否必须填写齐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所述,给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项目应填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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