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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4 10:44:5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合政〔2016〕93 号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对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期间并网的地面电站项目, 自项目并网次月起, 给予投资人 0.25 元/千瓦时补贴, 补贴执行期限 10 年。据了解,该补贴由财政国库集中国库中心支付给企业,且未要求企业提供发票或完税证明等,请问光伏发电企业是否需要就该补贴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