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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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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4 11:15: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请问是否所有自产货物,都适用该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第一条中所称“自产货物”泛指所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自产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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