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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4 11:19: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A公司和我司通过第三方B公司合作,合同流、发票流、现金流均一致,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票7万寄给B公司被B公司遗失,B公司能去税务局做发票损毁报告吗?
我司已知可以用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入账,但发票遗失的责任可否让B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请按照规定如实开具发票。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中所述“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在发票开具交付购买方后,购买方实际使用该发票作为记账和抵扣凭证,购买方应为“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未交付购买方以销方为“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