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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4 11:23:2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在增值税上不做为视同销售货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