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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5 11:24:2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一笔给境外单位在境内提供服务的设计费,已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该笔代缴税款已在应付设计费中抵扣。假设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为100万元,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对方服务费结算凭证时
借: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90万元
贷:应付账款—境外公司--代扣代缴税费 10万元
2、代缴税费时
借:应付账款—境外公司—代扣代缴税费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有专业人士认为在税前列支的设计费应为不含税价款,即实际支付给境外单位的90万元,而代扣代缴的税费10万元由境外单位承担,不能在税前列支。而我公司认为,企业实际支付的设计费是100万元,应全额在税前列支,我公司代扣代缴税费是履行法定义务,而实际纳税义务人是境外单位,税款实际由境外单位承担。请问:该专业人士的观点正确吗?是否有相关文件依据?
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实际是境外企业依法应缴纳的税款,不能由境内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