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11-8 15:29:1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甲乙双方于1988年结婚,2002年注册公司,女方持有20%股份,2015年协议离婚,女方同意20%股份归男方所有!2021年去税务局办理实际过户。现在税务部门提出让我补办离婚当年的股权转让手续,并按离婚当年开始计算印花税并计算印花税的滞纳金。但是我认为,法律上没有规定离婚后多长时间一定要办理股权转让手续,那我21年也就是离婚五年后应该可以正常办理股权转让,而不是补办离婚当年的转让手续。因此也就不存在滞纳金一说了。请总局对此争议问题进行具体解释,否则当地税务部门就要求我缴纳滞纳金了!请问股权转让是否一定要在离婚当年办理?五年后办理是否可以?滞纳金是从离婚之日起开始计算还是从实际股权转让发生日开始计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