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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8 15:30:5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在合肥找了一家装修公司,施工完成后总计付款103009元,除了定金15000元是打进对方装修公司对公账户外,其它款项按装修公司要求均打进对方公司财务人员私人银行账户,所有款项只有对方公司开具的收据,装修公司没开发票,装修公司的这种操作是否构成偷税漏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