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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39号第八条:“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是否还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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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9 9:40: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税【2004】39号第八条:“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是否还有效,执行?

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之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是否包含财税【2004】39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第五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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