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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如果超过60个月,有一部分款项未使用,是否应按照2011年70号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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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9 9:40:5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软件企业符合相关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如果超过60个月,有一部分款项未使用,是否应按照2011年70号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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