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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9 9:47:3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期调往子公司工作,随即与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又与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关系,母公司向该员工支付了离职补偿金,这笔离职补偿金是否适用财税[2018]164号文“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如为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可按相关规定享受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