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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无主观意愿少缴税款,且客关上未对税收造成损失,请问此种情况是否可申请减免滞纳金?是否符合申请减免滞纳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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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9 9:53: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房地产公司分2期开发,1期已清算,公司报税人员人员在申报2期预缴土增税时,误将申报表项目分期选成1期。现税局要求公司申请退税并按原所属期重新申报缴纳,但由此会产生滞纳金。

因公司无主观意愿少缴税款,且客关上未对税收造成损失,请问此种情况是否可申请减免滞纳金?是否符合申请减免滞纳金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

    ……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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