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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小型养猪企业,产生一些猪粪,对外销售不免增值税?国令538号和50号未明确说明需要交税,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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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9 9:56: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们是小型养猪企业,产生一些猪粪,对外销售不免增值税?国令538号和50号未明确说明需要交税,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如果生猪都免增值税,猪粪不免增值税的话是不是有点不合理?如果猪粪免增值税,那么猪粪混合猪尿形成的液体,贩卖是不是也不用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五)其他动物组织……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中,动物分泌物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另外,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中,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而生物有机肥是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销售的猪粪以及混有猪尿的液体是否属于免征范围。如界定困难,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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