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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15:58:4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A公司向法院起诉交了10000元受理费,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决定收取受理费5000元,决定退还5000元。对于退还的5000元,法院需要正规票据,原来有正规收据(由税务局监制,是不需要交税的),现在正规收据取消了,请问应该如何出具票据?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第三,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时应当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等类型的相关专用票据,该票据属于财政票据。关于退还诉讼费相关手续及票据事宜,详情请您直接拨打当地12368司法服务热线咨询确认诉讼费退还等相关手续办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