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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1年7月份销售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继续减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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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16:4:1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是一家小型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1年7月份销售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继续减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7月份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万元,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你公司7月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据此,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50万元×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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