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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0年12月与乙方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缴纳契税,后于2021年年初,双方解除协议,未办理产权变更,产权仍属于乙方,且在协议解除后乙方已将土地流转至另一方,也已缴纳契税,在未实际产生产权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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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11:22: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于2020年12月与乙方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缴纳契税,后于2021年年初,双方解除协议,未办理产权变更,产权仍属于乙方,且在协议解除后乙方已将土地流转至另一方,也已缴纳契税,在未实际产生产权转移的情况,我公司已缴纳契税是否可以退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暂行)》(内政发〔1998〕6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因故未履行所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旗县以上财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准予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五条第(四)款和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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