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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10:12: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小池镇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是2013年取得,小池镇税务局原认定本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建制镇土地使用等级1,按2元/年。但今天补缴纳该税时税务局要求我公司申报2013年至2018年按黄梅县县级土地等级,5元/年缴纳税款。2019年后按照建制镇土地等级1级,2元/年缴纳。请问黄梅县小池镇是建制镇,在2013年-2018年要求按黄梅县县级土地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否合理。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7号)文件规定,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如下表:
地 区 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九等
黄冈 黄梅县 5 3 2
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是降低额不得超过法定最低税额标准的30%;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是必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