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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交易,房产原值是以发票为准还是以评估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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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10:24:2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本人交易一套商铺,税务局要求提供发票确认原值,因发票价格与现在的评估价差距过大,导致税款过高本人无法接受,遂停止办理业务。 后本人携带第三方公司的房产评估报告再次去办理,评估报告的价格比发票上的价格要高,税务局说本人之前提供过发票,要求以发票确定原值,遂发生争议。    请问在同时拥有发票和第三方评估报告的时候,房产原值是以发票为准还是以评估报告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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